连带保证有什么特点?


连带保证是一种在担保领域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连带保证的特点。 首先,连带责任是连带保证最为显著的特点。通俗来讲,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几乎同等的地位,债权人拥有选择权。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作为连带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张三没有还钱,此时李四既可以找张三还钱,也可以直接找王五还钱,王五不能以先找张三为由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连带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虽然保证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但连带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保证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瑕疵的影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即使主合同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当然免除,在某些情况下,保证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另外,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当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后,保证人就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自己垫付的款项。这一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七百条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在多个连带保证人的情况下,各保证人之间也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