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由哪个部门监督检查?
我怀疑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了,心里特别着急,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来处理这种事情。想了解一下在我国,具体是哪个部门负责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呀,希望能得到准确的答复,好让我尽快采取措施维护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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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主要涉及以下几类: 首先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往往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可以向县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时要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并且按照案件重大、复杂程度,向不同管辖级别的部门提出。 另外,公安机关也有相关职责。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公安机关会介入处理。比如,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侦查。 相关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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