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几种?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的盗窃,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利诱就是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采取威胁、强迫手段,让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比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 其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就是把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就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而且,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再进行披露或使用,那就构成双重侵权;要是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商业秘密后进行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再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里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和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这些人要是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擅自公开、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就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另外,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最后,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样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相关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