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以下这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首先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的“不正当手段”范围很广,像盗窃,就是在权利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获取商业秘密,比如单位内部人员、外部人员盗窃,或者内外勾结盗窃等;贿赂就是给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财物等好处,让其提供秘密;欺诈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胁迫是用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交出商业秘密;电子侵入则是通过网络等技术非法进入获取;还有其他类似的不正当手段,比如在商业合作等过程中套取、刺探他人商业秘密。 其次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披露就是把商业秘密告诉第三人或者公开,让它失去秘密价值;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就是非法利用这个商业秘密。而且,用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又披露或使用,那就构成双重侵权;第三人从侵权人那得到秘密后披露或使用,同样侵权。 然后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比如和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人,或者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等知情人,要是违反保密义务,把商业秘密公开、自己用或者给别人用,就侵犯了商业秘密。 另外,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最后,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侵权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样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相关概念: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披露: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