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际损失该如何计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怀疑有竞争对手侵犯了我们的商业秘密。我们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际损失是怎么计算的,想了解具体计算方式和依据,好为后续可能的维权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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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际损失计算方式有多种。 首先,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这里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都算,既包括本身当下收入,也涵盖预期若干年内收益。比如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成熟程度、利用周期长短及其是否可重复利用,还有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情况、市场供求状况等都是要考虑的因素。这是因为这些方面综合起来能反映出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在经济上受到的直接和潜在影响。相关法律虽未明确在刑事层面具体规定,但民事侵权规范可作参考。 其次,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不过这种计算有前提,即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且不为其他公众所知。如果是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那非法出卖收入就是损失额;若是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就是损失额。比如侵权人利用商业秘密生产产品,多获得的利润就属于这种情况。这是基于侵权人不能从侵权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最后,当上述两种方法计算不便时,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损失及赔偿额。这是假定侵权方正常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时,其许可费用作为损失额,但侵权人并不因此取得合法使用权。这是一种弥补性计算方法,让损失计算更全面。 相关概念: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直接经济损失:指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减少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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