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泄露损失该如何计算?


在我国法律中,商业秘密泄露损失的计算有多种方式。 首先,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这里所说的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都应算进去,不仅包括当下实际的收入,还涵盖预期若干年内的收益。确定损失数额时,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商业秘密研制开发投入了多少成本,这个商业秘密成熟度如何,它的利用周期是长还是短、能不能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在市场上的使用和转让情况、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其次,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不过,这种计算方式有个前提,就是侵权人没有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该商业秘密,且没有让更多公众知晓。如果侵权人是非法将商业秘密卖给别人,那损失额就是其非法出卖的收入;要是违法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损失额就是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要是侵权人的使用属于间接使用,比如利用跳槽员工带来的原单位商业秘密,那么产生的效益就是损失及赔偿额。 最后,当上述两种方法计算起来不方便时,会采用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损失及赔偿额。这是假设在正常情况下,侵权方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时,应该支付的费用,然后将这个数额推定为损失额。但要注意,这可不代表侵权人就合法拥有该商业秘密的使用权了。 相关法律依据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责任作出了规定。 相关概念: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实际损失:即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在财产、收入等方面实实在在遭受的损失。 预期收益:权利人基于商业秘密的正常使用和市场情况,预计在未来若干年内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