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的“不正当手段”范围很广,像盗窃,就是在权利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获取商业秘密,比如公司内部人员偷取资料,或者外部人员潜入公司窃取;贿赂则是给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好处,让他们交出秘密;欺诈是通过欺骗手段套取;胁迫是用威胁强迫的方式让相关人员提供商业秘密;电子侵入就是通过网络非法进入存储商业秘密的系统。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不正当手段,比如在商业合作、参观学习时趁机刺探套取。 其次,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披露就是把商业秘密告诉别人或者公开,让它失去秘密价值;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就是非法利用这个商业秘密。要是以不正当手段拿到商业秘密后又进行披露或使用,那就构成双重侵权,第三人从侵权人那知道秘密后进行披露或使用,同样侵权。 再者,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比如与权利人签了保密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权利人单位的员工、其他知情人,要是违反保密义务,把掌握的商业秘密私自公开、自己用或者让别人用,就侵犯了商业秘密。 另外,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最后,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相关概念: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