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都有哪些内容?

我最近在处理建设工程相关事务,对质量保证金这一块不太明白。想知道这个暂行办法具体都规定了些什么,像保证金该怎么预留、什么时候返还,出现问题怎么处理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希望能有个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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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 首先,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概念,它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这里的缺陷指的是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在保证金的预留方面,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诸多事项进行约定,比如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是否计付利息及利息计算方式,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等。同时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关于保证金的管理,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若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也有明确规定,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但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在缺陷责任期内,若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要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若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当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此外,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该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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