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参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对质量保证金这块不太明白。想了解质量保证金是怎么计算、预留和返还的,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问题该怎么处理,还有如果没按规定执行会有什么后果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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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简单来说,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里预留的一笔资金,用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这里的缺陷指的是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保证金的预留,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里对预留方式、预留比例、是否计付利息等诸多事项进行约定。比如,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在返还方面,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核实。若无异议,就应当按约定返还。要是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发包人逾期未返还,依法要承担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出现缺陷,承包人有责任维修。若是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还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总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保障工程质量和维护各方权益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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