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从涉案金额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实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备案。 其次,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即便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也会立案。例如: 1.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这体现了对屡犯行为的严厉打击。 2.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为这些设施和款物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对其进行掩饰、隐瞒危害较大。 3.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追究,损害了公私财产权益。 4. 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等多种利用金融手段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 5.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复杂情况。 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确知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进行收购,其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总之,对于故意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依法进行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