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最近遇到一些经济案件,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相关情况。不太清楚这两个罪名具体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比如犯罪构成、处罚标准等方面的区别,希望能得到专业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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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犯罪目的**: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行为人将资金骗到手后,会想方设法据为己有。例如,一些不法分子虚构项目进行集资,最后将集资款用于个人奢侈消费,根本没有用于所谓的项目投资,这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一般不是占有公众存款本身,而是占有公众存款所产生的利益,即赚取利息差。比如某些非法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后,将其用于放贷,赚取贷款利息与存款利息之间的差额。 **行为方式和对象**: 集资诈骗罪表现为使用诈骗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对象可能是社会公众,也可能是特定群众或特定的少数人。比如,骗子谎称开发高科技项目,吸引特定领域的投资者投入资金,但实际上根本没有该项目。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在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条件上往往存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但一般不使用诈骗手段,其吸纳存款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例如,一些未经许可的金融机构,通过承诺较高利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广泛吸收存款。 **犯罪客体**: 集资诈骗罪不仅侵犯国家依法管理所形成的金融秩序,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例如,集资诈骗行为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收回,造成了财产损失,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仅是国家依法管理所形成的金融秩序。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主要是破坏了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没有直接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是非法集资,并在集资过程中采取了欺诈的方法,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注意的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一些人一开始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图牟利,但随着吸收存款的增多,规模的扩大,对存款运用不得当,导致非法经营已无法继续,行为人也可能产生占有存款的故意,那么对其就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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