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什么可以授予专利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对象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简单来说,发明是一种从无到有的创新,它可以是一种新的产品,比如新的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等;也可以是一种新的方法,例如新的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像爱迪生发明电灯,就是一个典型的发明创造,它属于产品发明,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依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更侧重于产品的形状和构造方面的改进,比如将手机的外观设计进行优化,使其更符合人体工程学,握持更舒适,或者对家具的结构进行改进,使其更便于组装和使用。《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它同样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但创造性的要求相较于发明要低一些。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比如汽车的外观造型、家具的外观样式、手机的外观界面设计等。外观设计主要强调产品的视觉美感和工业应用价值。依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同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并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