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构成贪污罪的情况。
首先,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像政府部门的官员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国企的管理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被国企派到合资企业任职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这些人员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
其次,在主观方面,构成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并且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是有意地去非法获取公共财产,而不是因为疏忽或者其他非故意的原因。
然后,从行为对象来看,贪污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财物。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以公共财产论。
最后,在客观行为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例如,财务人员利用管理单位资金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据为己有;或者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虚报价格等手段骗取单位资金等。
此外,贪污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标准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形的,也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
总之,只有当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对象和客观行为等条件同时满足,并且达到相应的数额或情节标准时,才会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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