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由哪些要件构成的?
我所在的学校有些教育设施看起来年头很久了,感觉存在一些安全隐患。我想了解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具体的构成要件,比如主体是谁,主观方面怎么认定等,麻烦给我详细讲讲。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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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比如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对教育教学设施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学校上级机关、有关校舍房管部门的主管人员。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结果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以保障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若不符合安全标准发生重大事故,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客观要件**: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例如,校舍出现裂缝等明显危险迹象,相关责任人却不进行修缮或不及时向上级报告,最终导致校舍倒塌,造成人员伤亡。这里的“不采取措施”包括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或敷衍了事;“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并且,必须是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了重大伤亡事故,若只是校舍倒塌、设施损坏但无人员伤亡,则不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 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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