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具体有哪些?
我所在的学校近期在进行设施安全检查时,发现一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但相关人员似乎没有采取足够措施。我想了解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具体的构成条件,以便判断这种情况是否可能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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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里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在心理上是疏忽或者过于自信的状态。比如,行为人可能未想到设施的危险会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但最终却发生了严重后果。 **犯罪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通常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等。这些人员由于其职责所在,对教育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的维护责任。 **犯罪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现代化建设的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是进行教育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以保障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若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引发事故,会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 **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例如,学校的某栋教学楼出现墙体裂缝等明显安全隐患,相关责任人明明知道却不进行维修加固,也不及时向上级报告,最终导致教学楼倒塌,造成师生伤亡等重大事故。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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