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要满足哪些条件才会构成2024年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呢?

学校的一些设施设备安全至关重要,关系到师生的生命安全。但有时难以判断怎样的情况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想具体了解下,在主观、主体、客体以及客观方面分别需要满足怎样确切的条件才会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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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构成2024年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负责校舍维护的人员,已经知道校舍的部分墙体出现裂缝,有倒塌的危险,但认为暂时不会出事,没有及时采取加固措施,最终导致校舍倒塌,造成人员伤亡,这种情况就体现了主观上的过失。 **犯罪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比如学校的后勤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维修的工人等,他们对教育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的维护责任。如果是其他与教育设施维护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一般不构成此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是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生命安全的基础。一旦发生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还可能对师生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已经了解到教育设施存在危险,例如,通过检查、报告或者其他途径得知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是指行为人在知道危险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来消除危险,比如不进行维修、加固等。“不及时报告”是指行为人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危险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负责人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是指由于行为人的不作为,导致了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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