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恐吓中学生构成什么罪?


中学生恐吓中学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可能涉及的罪名。 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等情形,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中学生恐吓他人的行为,如果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就可能构成此罪。比如,长期、多次对同学进行恐吓,导致被恐吓同学精神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等,就可能符合寻衅滋事罪中“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这一情形。不过要认定情节恶劣,通常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如恐吓的方式、频率、造成的后果等。 如果恐吓行为伴随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恐吓同学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例如,中学生甲恐吓中学生乙,要求乙定期给自己钱财,否则就要对乙进行暴力伤害,这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然而,中学生一般是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也就是说,如果实施恐吓行为的中学生未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即使其行为符合上述罪名的构成要件,也可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有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