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相关责任人员会构成什么犯罪?
我朋友所在的公司近期因资金链断裂,老板指使财务部门伪造虚假财务报表、虚构购销合同,向当地银行申请了800万元经营性贷款。贷款获批后,老板并未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而是挪作个人投资和偿还高利贷。目前银行已察觉异常并准备报案,我想了解这种情况下,公司本身会承担法律责任吗?直接参与策划和执行的老板、财务负责人以及具体经办的员工,各自可能构成什么犯罪?希望得到详细的法律分析。
闫旭东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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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第193条)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但当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指使诈骗的老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参与伪造材料的财务负责人、经办员工),可能会以贷款诈骗罪被定罪处罚,因为他们是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但实际利益可能归个人或单位,此时法律会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单位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如虚构的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还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第224条)。根据《刑法》第231条,单位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此时单位会被处以罚金,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会按照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例如,本案中公司使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情形,因此单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相关责任人员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涉案人员的建议:首先,应立即停止相关违法活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其次,若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受胁迫参与犯罪,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后,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以便全面了解自身法律风险,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同时,公司应积极与银行沟通,尝试归还贷款或达成还款协议,以降低社会危害性,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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