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到民政局离婚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通常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一、内地居民** 1. **身份证件**: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户口簿用于证明户籍信息和家庭关系,身份证则是确认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确保办理离婚手续的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 2. **结婚证**:夫妻双方各自所持的结婚证(各一本)。结婚证是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关键证据,只有持有有效的结婚证,民政部门才会受理离婚申请。 3.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例如,双方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享有探视权并支付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等的分割方式;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分配等内容。 4. **照片**:夫妻双方各提交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照片应当为证件照且为同一版底,用于办理离婚登记时的存档和证件制作等。 5. **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该申请书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格式版本,当事人到现场填写即可,主要是再次确认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和相关信息。 **二、特殊人群** 1. **华侨**: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2. **香港居民**:需准备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3. **澳门居民**:要提供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4. **外国人**:需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