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对哪些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涉及到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多个重要方面。 首先,在国家制度方面,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此外,宪法还对我国的经济制度作出了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些规定为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运行奠定了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其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宪法明确规定的重要内容。公民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同时,公民也需要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等义务。例如,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再者,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组织和职权。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国家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这些国家机构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转。如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