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说儿媳不孝顺,《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我婆婆到处说我不孝顺她,可我觉得自己该做的都做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儿媳对婆婆到底有没有孝顺的义务,《民法典》是怎么规定这件事的呢,我想了解一下来维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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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家庭关系里婆媳之间的相处常常会出现一些矛盾,就像婆婆认为儿媳不孝顺这种情况并不少见。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典》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要理解“孝顺”在法律语境里其实更多地体现为赡养义务。在《民法典》中,赡养义务主要是基于特定的亲属关系产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明确指出了赡养义务的主体是成年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讲,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儿媳和公婆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并非像子女和父母之间那种基于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关系。所以,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要求儿媳必须像子女一样对公婆尽赡养义务。 不过,虽然儿媳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其实从另一个角度鼓励儿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公婆进行照顾和赡养。因为一旦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遗产时就会被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和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同等的权利。 回到婆婆说儿媳不孝顺这个问题,如果仅仅是从法律层面判断,不能强制要求儿媳必须达到婆婆所认为的“孝顺”标准。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一个和谐的家庭需要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关爱。儿媳如果在能力范围内对公婆进行照顾,不仅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和睦,也符合公序良俗。如果因为此类问题引发了家庭矛盾,建议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沟通协商来解决,也可以寻求社区、调解机构等第三方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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