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可以管辖友邻派出所辖区的刑事案件吗?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刑事案件发生在友邻派出所辖区,但另一个派出所介入了。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法,想知道一般情况下,派出所能不能去管友邻派出所辖区的刑事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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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派出所对刑事案件的管辖通常遵循一定的规则。一般来说,派出所是按照各自的辖区来管理刑事案件的。这就好比每个小区都有对应的物业管理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去管理其他小区的事务通常是不被允许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而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所以原则上应该由犯罪地所在辖区的派出所来管辖刑事案件。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派出所是可以管辖友邻派出所辖区的刑事案件的。比如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十六条,如果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说,如果案件最初是由某个派出所受理的,即便案件发生在友邻派出所辖区,这个派出所也可能继续管辖该案件。 此外,上级公安机关有权指定下级公安机关对某个刑事案件进行管辖。如果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一个派出所管辖原本属于友邻派出所辖区的刑事案件,那么该派出所就获得了合法的管辖权。这就像是小区的物业总公司有权指定某个分公司去管理其他分公司负责的小区。 所以,派出所一般按照辖区管辖刑事案件,但在最初受理、上级指定等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管辖友邻派出所辖区的刑事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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