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的禁毒形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多种形式来开展禁毒工作。首先是禁毒宣传教育。这就好比是一场预防毒品的“预防针”行动,通过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来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让大家都清楚毒品的危害,从而自觉地远离毒品。法律依据是《禁毒法》第十一条,该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协助进行相关工作。 其次是毒品管制。这就像是给毒品戴上“紧箍咒”,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禁毒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再者是戒毒措施。对于已经沾染毒品的人员,国家提供帮助,让他们有机会戒除毒瘾,重新回归正常生活。比如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吸毒成瘾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最后是禁毒国际合作。因为毒品问题是全球性的,所以国家积极参与国际禁毒事务,与其他国家一起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活动。《禁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