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哪些要件会构成破坏性采矿罪?
要构成破坏性采矿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首先是客体要件,破坏性采矿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及矿产资源保护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有一系列规定,这是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基础。比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采矿的审批流程、资源保护要求等,这些制度不容侵犯。
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涵盖《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指违反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导致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和浪费,像采富弃贫、采大弃小等行为。
主体要件上,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罪时,实行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也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主观要件方面,本罪在主观上一般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后果,却还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相关概念:
破坏性开采方法: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致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导致矿产资源被破坏和浪费的开采方式。
双罚制:对单位犯罪时,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又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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