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包含哪些因素?


婚姻效力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合法性因素。这意味着婚姻必须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比如说要达到法定婚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双方得是自愿结婚,而且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只有满足这些法定条件,婚姻才具有合法性,进而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是真实性因素。婚姻关系应该是建立在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基础之上的,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让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要是有这类情况出现,那很可能就会对婚姻的效力产生影响。比如一方受到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再者是完整性因素。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涉及夫妻双方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各个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完整无缺的情况下,婚姻效力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比如在财产分配、抚养子女等方面的规定都要明确且合法。 另外,从婚姻效力的类型角度来说,包括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效婚姻就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必备要件的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像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况就会导致婚姻无效,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可撤销婚姻是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而形成的婚姻。 相关概念: 合法性:指婚姻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从而被法律认可有效。 真实性:强调婚姻基于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愿结合,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 完整性:意味着婚姻关系涉及的各方面权利义务等内容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备。 无效婚姻:即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程序,不产生合法婚姻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特定原因,可由相关方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撤销的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