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律师函?


律师函,又称律师信,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把自己的事情委托给律师,律师根据这些情况,用专业知识和语言写成的一种信件,发给相关的对方。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制作律师函就是其中一种常见的非诉讼服务形式。 律师函常见的类别有律师催告(敦促)函,这是最常使用的一种,它会把委托人的想法告诉收函人,催促收函人做或者不做某些事,比如在欠款纠纷中,催告欠款方尽快还钱;律师询问函,主要用于了解、询问有关法律事项,在商业活动中比较常见;律师答复函,是委托律师对特定的询问通过律师来进行答复的函 。 律师函有多种作用。在事实清楚的拖欠货款等纠纷中,可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提示对方的不当行为,催促其履行义务,正告不履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还能让纠纷解决时间缩短,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时间。另外,一般的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在债务到期后的三年内,若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曾向债务人要求过支付,债权人三年后起诉的,法院可能会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的主张,即债权人会败诉。而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作用。律师函还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在不正当竞争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中,受委害人的委托签发这一类的律师函较多。 相关概念: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简单说就是,如果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超过这个时间后,债务人就可以用“时效已过”来对抗债权人要钱的要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