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延期后担保期间该如何计算?
我之前给别人的借款合同做了担保,现在借款人和债权人商量把合同延期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担保期间是怎么算的呢?是按照原来合同的时间,还是会根据延期后的时间来重新确定呀?希望能了解具体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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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延期后担保期间的计算方式,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经过了保证人同意,那么担保期间就根据延期后的期间计算。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知道并且同意借款合同延期这件事,那担保的时间范围就按照延期之后的借款期限来确定。 其次,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这种情况下,则按照原来约定的保证期间计算。 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有明确说明: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举个例子,如果当初签担保合同时,约定了担保期间到借款到期后3个月,而借款合同延期了,但没通知担保人,那担保期间还是按照原来约定的,到原定借款到期日之后3个月结束。要是原本就没约定担保期间,那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就是担保期间。这样能帮助债权人以及担保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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