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款合同延期后担保期间该如何计算?

我之前给朋友的借款合同做了担保,现在朋友和债权人协商把借款合同延期了。我不太清楚这对我的担保期间有什么影响,也不了解法律上是怎么规定担保期间计算方式的,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的担保期间到底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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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延期后担保期间的计算方式,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经过了保证人同意,那么担保期间就根据延期后的期间计算 。这很好理解,就是保证人同意继续按照延期后的借款合同期限来承担担保责任。 其次,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则按照原来约定的保证期间计算。这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权益,因为保证人当初是基于原合同的情况提供担保的,未经其同意不能随意改变其担保责任范围。 关于保证期间的确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比如说,甲借给乙一笔钱,丙作为保证人,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保证期间约定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后来甲乙协商将借款期限延期半年,但没有告知丙。那么丙的保证期间依然是原来约定的,即借款期限届满(也就是按照原合同的一年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要是当初丙和甲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那么丙的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原合同一年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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