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中,辅助主给付义务实现债权人交易目的的义务。它不像主给付义务那样决定合同的类型,但是对于合同目的的圆满实现同样有着重要意义。 从概念上来说,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中最核心的义务,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而从给付义务则是围绕主给付义务而存在的,其作用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比如在买卖二手车的合同中,交付车辆是主给付义务,而提供车辆的相关证件(如行驶证、保险单等)则属于从给付义务。虽然没有这些证件并不影响车辆买卖这一合同性质,但没有它们,买方可能无法正常使用和过户车辆,从而影响交易目的的圆满实现。 从给付义务的产生有多种情形。一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例如,《民法典》合同编的一些条款会规定某些合同中当事人应承担的从给付义务。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这就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从给付义务。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应承担的从给付义务。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房东除了交付房屋(主给付义务)外,还需要提供房屋的水电煤缴费卡,这就是通过当事人约定产生的从给付义务。三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该原则,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和交易的公平、安全,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一些从给付义务。例如,在技术服务合同中,服务方在完成主要服务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后续的技术指导等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的履行对合同的履行有着重要影响。如果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可能会导致对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完全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从给付义务。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在上述二手车买卖中,如果卖方不提供车辆证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交付证件,若卖方拒绝,买方因此遭受了损失(如无法及时过户导致的额外费用等),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同时,在一定情况下,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可能还会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通常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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