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常州业主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退房?

我在常州买了套房子,最近有点后悔了,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业主遇到哪些情况是可以退房的呢?比如房屋质量有问题、开发商违约这种情况可以退吗?想搞清楚具体的退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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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常州,业主在以下一些常见情况下是可以考虑退房的。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业主催告后三个月内开发商还是没交房,业主就有权要求退房。 其次是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业主有权要求退房。此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业主也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比如房屋出现墙体严重裂缝、地基下沉等情况,就属于这种范畴。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另外,开发商证件不全。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等必要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这种情况下,业主也可以要求退房。 最后,面积误差过大。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面积误差处理方式没有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相差超过3%时,业主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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