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最近在了解法律知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块比较疑惑。想知道到底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会被认定构成这个罪呀?是只要财产多就算吗,还是有其他方面的要求,希望能详细了解下构成该罪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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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客体条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简单来说,就是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也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廉洁奉公,其财产情况也应清晰透明,如果出现巨额不明财产,就破坏了这种廉洁制度;同时,这些不明财产的存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归属也造成了干扰。这一点在《刑法》相关规定中有所体现,强调了对这两个方面权益的保护。 其次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这里“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多种情况,比如现有的实际财产明显比合法收入多,过去已有的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水平,或者现有财产与已有支出加起来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司法实践中有具体标准,当达到这个标准后,若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合法,就可能构成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然后是主体条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较广,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最后是主观方面。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却故意占有,在案发后还故意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刻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这种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此罪的重要因素,如果不是故意的,比如确实因为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说清财产来源,就不符合该罪的主观条件。 总之,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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