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有数罪的人该如何确定刑罚?


在我国,对于犯有数罪的人确定刑罚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数罪并罚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制度。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里体现了限制加重原则,也就是并不是简单地把几个罪的刑期相加,而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加重处罚。 比如,张三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年和九年。总和刑期是二十一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九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就要在九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酌情确定,但由于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最终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其次,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这遵循了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就是重刑吸收轻刑,当有有期徒刑和拘役时,只执行有期徒刑;并科原则就是不同种的刑罚分别执行,如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后,管制接着执行。 再者,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另外,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总之,对犯有数罪的人确定刑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来准确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