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案件特别程序指的是什么?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听说破产有特别程序。我不太明白这个破产案件特别程序到底是怎么回事,它和普通程序有啥不同,包含哪些内容,对我们公司破产有啥影响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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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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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下面将详细解释这一概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说明。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就可以启动破产程序。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破产案件特别程序具有独特的特点。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以实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例如,在普通诉讼中,可能只是单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在破产程序中,是众多债权人集体参与,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统一处理。 破产案件特别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就会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了不同主体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 第二个阶段是管理人的指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破产企业的“管家”,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管理人的职责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中有详细规定。 第三个阶段是债权申报。债权人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一内容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第四个阶段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是债权人表达意愿、参与破产程序的重要组织形式。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诸如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重大事项。相关规定见《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第五个阶段是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以图摆脱困境、恢复经营。如果重整或者和解不成功,或者企业不具备重整、和解的条件,就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最后终结破产程序。这些程序在《企业破产法》的多个章节都有详细规定。 总之,破产案件特别程序是一套完整、严谨的法律程序,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一定的机会和途径来解决债务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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