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并存债务承担指的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问题时,听到了并存债务承担这个词,不太明白它具体是什么意思。我想了解一下,并存债务承担到底是怎么回事,它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和规定的,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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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并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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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是债务承担的一种重要类型。简单来说,就是在不改变原债务内容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务承担责任。这就好比原本只有一个人要还一笔钱,现在多了一个人来和他一起还这笔钱。 从法律规定来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直接使用“并存债务承担”这一表述,但相关条款体现了其精神。《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并存债务承担具有一些显著特点。首先,原债务关系并不消灭,原债务人的债务依然存在。就像前面提到的例子,原来的债务人还是有还款的义务,并不会因为第三人的加入而免除。其次,第三人加入后,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一笔债务是10万元,第三人表示愿意承担其中的3万元,那么债权人既可以找原债务人要10万元,也可以找第三人要3万元。 并存债务承担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有好处的。因为多了一个人来承担债务,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原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从第三人那里获得部分或全部的清偿。对于第三人来说,加入债务承担可能是基于各种原因,比如和债务人有某种关系或者有商业上的考虑等。但一旦加入,就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践中,并存债务承担通常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第三人需要以书面或者口头等方式向债权人表明愿意加入债务,并且债权人对此表示接受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如果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可能就无法认定构成并存债务承担。同时,并存债务承担也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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