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以及该如何处理?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这个合同目前处于一种不确定是否有效的状态,需要特定的人来决定它最终是否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一个15岁的中学生,未经父母同意签订了一份价值较高的买卖合同,这份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其父母进行追认才有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例如,甲没有得到乙的授权,却以乙的名义和丙签订了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在乙追认之前就是效力待定的。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首先是追认权的行使。有权人如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等可以对合同进行追认,一旦追认,合同自始有效。如果有权人拒绝追认,那么合同就自始无效。其次,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里的善意相对人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对方是无代理权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一方。总之,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合同的最终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