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什么,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我是一名文字工作者,在工作中经常会涉及到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我想了解下,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到底是什么意思?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呢?我担心自己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会不小心触犯法律,希望能弄清楚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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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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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法定许可使用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适当限制,目的是为了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和文化的交流发展。在实际生活中,比如学校为教学需要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等情况,就可能适用法定许可使用。 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 1. 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也就是说,当编写出版符合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的教科书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2. 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意味着,如果著作权人没有特别声明禁止,其他报刊可以对已刊登的作品进行转载或摘编等使用。 3.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例如,一家唱片公司在制作录音制品时,如果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在著作权人没有禁止声明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法定许可使用。 4. 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为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播放已发表作品提供了法定许可的依据。 总之,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的。在实际使用他人作品时,使用者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引发著作权纠纷。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定许可使用的相关规定,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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