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平等性是什么意思?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时,听说了债权平等性这个概念,但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我想知道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平等性是如何体现的,它对债权人又有哪些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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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平等性是指在同一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各个债权人的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数额大小,都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受偿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平等性意味着,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个债权人只能按照其债权比例受偿,而不能因为某个债权成立在先或者数额较大就优先获得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条文直接表述债权平等性,但从整个债权债务体系的规定中可以体现这一原则。例如,在破产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于普通破产债权,按照比例分配。这就是债权平等性的典型体现,各个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清偿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按照各自债权占总债权的比例来获得清偿。 再比如,当债务人对多个债权人负有债务,且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时,如果没有设立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的情况,各个债权人都只能按照比例受偿。这一原则保障了债权人之间的公平,避免了个别债权人因为特殊原因而获得不合理的优先受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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