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听说了民法里有优先受偿权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优先受偿权是怎么回事,什么情况下会有优先受偿权,它对当事人的权益有什么影响,希望得到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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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务人要还钱或者进行财产分配的时候,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比其他普通债权人先拿到钱。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有不少法律都对优先受偿权做了规定。比如《民法典》中规定的担保物权就涉及优先受偿权。以抵押权为例,当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并以自己的房产等财产作为抵押时,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有权依法将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然后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该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有优先拿到还款的权利。 再比如,《民法典》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保障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他们在发包人不支付价款时,能够通过优先受偿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此外,还有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等。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些优先受偿权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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