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工程承包的优先受偿权是怎样规定的?
我参与了一个工程项目的承包,现在工程快结束了,但发包方支付款项可能会有问题。我想了解在《民法典》里,工程承包的优先受偿权是怎么回事,自己能不能用这个权利保障权益,具体有啥规定,该怎么去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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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的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发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方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这就好比有好几个债主都找债务人要钱,拥有优先受偿权的债主可以先拿到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行使优先受偿权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如果要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首先要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的劳动成果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也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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