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接工程企业破产后能享有建筑工程优先权吗
我以个人名义承接了工程,现在合作的企业面临破产情况。我就想知道,在这种状况下,我能不能享有建筑工程优先权呢?主要是想弄清楚自己在法律层面有没有优先获得工程款项的权利,希望能有个准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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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接工程企业破产后,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享有建筑工程优先权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建筑工程优先权。简单说,就是在建设工程中,特定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保障自身权益的权利,比如在工程款项分配等方面,比其他普通债权更优先获得清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优先权。 在企业破产的场景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对于在破产企业某项特定资产上享有担保权益的权利人,有权获得针对该特定资产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优先权就属于这种情况。不过,这种优先受偿权有时间限制,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请求期限为自工程完工验收完成日起算的六个月之内。若超出此期限,则无法再行使优先受偿权。 另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建筑工程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 相关概念: 建筑工程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特定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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