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小孩是怎么判的?


离婚时小孩抚养权的判定,主要遵循保障孩子权益的原则,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决定。 首先是孩子的年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过,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又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也可能判给父亲。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比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这些情况法院都会考虑。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独立思考和自主选择能力,法院会充分尊重他们的想法。 另外,父母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也是重要考量因素。抚养孩子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居住环境,法院会看谁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保障。孩子一直以来的生活、学习环境也不容忽视,如果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有较大不利影响,那么原环境的抚养方会更具优势。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也是可以准许的。这样能让孩子尽量保持和父母双方的紧密联系,减少离婚对孩子的影响。 相关概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就是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会全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看哪种安排对孩子的生活、学习、身心健康发展等方面最有好处。 抚养能力:涵盖经济收入、居住条件、教育背景等多方面,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能体现一方是否有足够的条件和能力抚养孩子长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