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发包人没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 其行使范围包括: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为建设工程价款,涵盖成本、利润和税金。具体细化来说,按照原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和税金;按照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不包括的部分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0条第2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这意味着,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内主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0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概念: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享有的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工程价款: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应得的款项,包含成本、利润和税金等部分。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