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需要通过诉讼来确认?
我是做工程承包的,现在和发包人在工程款支付上有些状况。我知道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回事,但不太清楚是不是一定得通过打官司来确认这个权利。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操作中,到底需不需要通过诉讼去确认这个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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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一定需要通过诉讼来确认。首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并不强制要求必须经过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来确认 ,当事人能直接行使。这意味着,就算法院的调解书中没有明确说承包人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这项权利,就会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这条规定能看出,如果双方能协商好,不通过诉讼,承包人也能实现优先受偿权。 当双方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时,通常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确定。起诉后,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断,包括工程是否合法、工程款是否已确定、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等因素,以确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及具体的行使范围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是个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所以,承包人要特别注意这个时间限制,及时主张权利。 相关概念: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里,六个月的行使期限就是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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