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于实际施工人有哪些规定?

我是一个小包工头,带着一帮兄弟接些小工程做。最近听说《民法典》里对实际施工人有相关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就想知道这些规定对我们这种实际干活的人有啥影响,能保障我们哪些权益,又有啥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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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虽然没有与发包方直接签订合同,但实际上参与了工程建设的主体,比如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劳务分包企业等。《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实际施工人”这个术语,但结合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很多条款涉及到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方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相应资质,其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会被认定无效。比如,一个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就可能因为违反《建筑法》中关于施工企业资质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其次,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权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而发包人又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范围内支付工程款。 再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实际施工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有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施工人当然也包括实际施工人。如果实际施工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和可能的违约责任。 最后,实际施工人在主张权益时要注意证据的收集。比如要保留好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像工程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自己实际施工以及工程价款结算等情况的证据。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所以实际施工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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