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劳务的法律规定在第几条?
我最近接了个劳务活,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对劳务这块的规定。不知道具体在哪几条,我好去详细看看,心里有个底,免得自己权益受损了都不知道,所以想问下民法典关于劳务的法律规定具体在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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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专门一个完整的章节集中对“劳务”作出规定,而是在多个部分涉及到与劳务相关的内容。 在合同编部分,虽然没有“劳务合同”的直接表述,但有一些规定与劳务关系密切相关。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这里的承揽合同在很多情况下其实就涉及到劳务的提供,比如一个木匠按照客户要求制作家具,这就是典型的承揽行为,木匠提供的就是劳务。 同时,《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通常要为委托人提供一定的劳务,比如帮忙处理一些事务等。 此外,在侵权责任编部分也有涉及劳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一条对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劳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要查找民法典中关于劳务的法律规定,不能只看某一个条文,而是要从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多个部分综合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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