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劳务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最近在考虑和一家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是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太了解,心里没底。想知道《民法典》里关于劳务合同具体都有啥规定,比如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酬支付这些方面,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让我签合同的时候心里有个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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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对劳务合同有诸多规定。首先来说说劳务合同的性质,根据劳务合同,答应提供劳务的人有按约定提供劳务的义务,另一方则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这里的劳务合同标的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劳务。 在报酬方面,如果根据实际情况,没有报酬就不提供劳务,那就可以看作是默认约定了报酬。要是合同里没规定报酬金额,有公定价格的话,就按照公定价格支付报酬;没有公定价格,就认为是约定按照习惯支付报酬。而且在建立劳务关系时,不能因为雇员的性别,就对相同或价值相同的工作,议定低于另一性别的雇员报酬。 关于禁止歧视,雇主在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特别是在建立劳动关系、提职等情况下,不能因为雇员的性别而歧视雇员。不过,如果协议或措施的标的是某种职业,且该职业要求特定性别作为不可放弃的条件时,允许因性别不同而区别对待。要是发生争议,雇员能证明因性别受到歧视可信的话,雇主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要用与性别无关的客观理由来证明区别对待是合理的,或者证明性别是从事该项职业的必要条件。 另外,在亲自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方面,如果有疑问,劳务义务人应该亲自提供劳务,这种情况下,劳务请求权不能转让。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中对于民事合同关系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劳务合同,它确定了合同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基本规则;《劳动法》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劳务合同起到补充规范作用。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相关概念: 劳务合同: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公定价格:由相关公共机构或行业组织确定的价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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