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工程合同终止后该如何结算?
我在做工程,和对方签了合同。现在合同提前终止了,工程有的部分做完了,有的还没做。我不太清楚这结算该怎么算,是按合同原来约定的来,还是有其他方式呢?就想弄明白在民法典规定下,工程合同终止到底怎么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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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工程合同终止后的结算有多种情况。 首先,如果施工已经完毕且验收合格,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进行结算,也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结算,要是这两者有价款差额,是不予支付的。这是因为工程符合要求,双方就应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发生的合理情况来确定工程款 。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其次,若施工完毕但验收不合格,不过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还是按照上述办法结算。这是考虑到虽然工程一开始有问题,但承包人通过修复使其达到合格标准,就应给予相应的工程款结算。法律依据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里合格的修复工程也类似这种情况 。 然后,如果经过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那么这部分款项就不予支付了。因为工程最终都没达到合格标准,发包人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最后,要是工程尚未施工完毕合同就终止了,此时应当停止施工,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根据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相关概念: 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 合同终止: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 验收合格:是指工程项目经过相关检验、检测等流程,符合事先规定的质量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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