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定优先受偿权都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问题时,听说有法定优先受偿权这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属于法定优先受偿权,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内容,比如在哪些情况下能享有这种权利,这些权利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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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空器权
  • #破产费用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法定优先受偿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赋予某些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清偿的权利。这一权利旨在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交易秩序。 首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如果发包方没按合同给承包方工程款,承包方有权优先从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钱里拿到自己应得的工程款。 其次是船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像船员工资、救助款项等相关海事请求,就具有船舶优先权。也就是说,对于符合条件的海事请求,债权人可以优先从船舶的相关价值中获得赔偿。 还有航空器优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救助民用航空器的报酬等相关债权就享有航空器优先权,这保障了特定债权人在民用航空领域的优先受偿地位。 另外,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也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为了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费用以及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能够优先从债务人财产中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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