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赔偿顺序中哪些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赔偿顺序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它明确了不同类型债权的受偿先后顺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而产生的债务,像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其次是职工债权。职工债权主要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职工债权。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为职工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的劳动报酬和相关权益是维持生活的基本保障。 然后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这里的社会保险费用是除了前面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破产人所欠税款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同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在清偿完职工债权后,接着清偿这部分债权。 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是指除了上述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破产财产有限,无法完全满足所有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那么各个普通债权人将按照各自债权的比例获得相应的清偿。这种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确保所有普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平等的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