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其他权利相比谁优先?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欠我钱,我行使了留置权。但听说还有其他权利,我就想弄清楚,留置权跟其他权利比起来,到底谁优先受偿啊?这事儿挺让我头疼的,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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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优先顺序问题,要分不同情况来看。首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就意味着,当一个动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具有最优先的受偿地位。比如说,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之后又把汽车出质给丙,后来因为维修汽车,汽车被维修厂丁留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无法偿还各项债务,那么维修厂丁作为留置权人,在处置汽车获得的价款中,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过,如果是在留置权与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权并存的情况下,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例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法定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优先于留置权。所以,留置权的优先顺序要结合具体的权利类型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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